如有親人去逝,繼承人(男女平等皆有繼承權)應在6個月內向本所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,聲請逾期者,每逾期1個月加收登記費1倍之罰款(最高上限為加罰20倍)。逾期仍未聲請者,予以列冊管理。經列冊管理滿15年,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,由地政機關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