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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蹤騷擾防治於111.6.1生效

跟蹤騷擾防制法」,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,包含盯梢、要求約會、網路騷擾等,都納入規範,但行為須與「性或性別」有關,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。違反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,如攜帶凶器犯罪或違反保護令,且有反覆犯罪之虞,法院得預防性羈押。將於公告後六個月施行

警政署統計,台灣每年約八千件跟騷案件,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案件也納入統計,顯示跟蹤騷擾犯行已不是少數個案。婦女團體建議跟騷法立法多年,歷經多次悲劇後,昨三讀通過完成立法。

「跟蹤騷擾」行為定義為: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,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八類行為,包括監視、跟蹤、盯梢、守候、威脅、辱罵、以電子通訊、網路干擾、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等,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。

跟騷法規定,跟騷行為屬告訴乃論。單純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;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,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違反保護令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。跟騷者如攜帶凶器、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,有反覆實行之虞者,法院得預防性羈押。

為保護被害人安全,警察機關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,可核發書面告誡。書面告誡二年內,若再犯,被害人、警察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,保護令除可禁止跟騷者接近特定場所外,也可命其接受治療,保護令期限一次最長二年、可聲請延長。